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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8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今隨身碟天出台,《規定》,共10個條文,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該如何處理?司法解釋做了進一步明確。
  由於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基microSD金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出現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如何處理的問題。這是社會保險法立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曾是侵權責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立法中的一個熱點,分歧比較大。《規定》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明確了三種處理方式。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預防癌症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相關法律法規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是否可以延長或者中斷並無明確規定。對此,《規定》明確了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於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竹北買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情形。
  《規定》房地產還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範。
  孫軍工: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規定》還明確,“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標題: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明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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