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論
  日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新增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半數以上職工提請,便可就勞動報酬、保險或福利等多項內容,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
  不能不說,條例設置的工資協商啟動門檻真的很低,因為我們都堅信,百分之百的職工都想漲薪。如果是降薪的話,可以肯定不會有一個職工站出來“提請”,除非是被老闆收買的職工。而根據工資集體協商的國內規章和國際慣例,降薪確實也是協商的內容之一,這是屬於企業的權利,當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時會想到這一權利。
  說起來,想加工資卻不敢說,是不少國內職工的普遍心態。原因無非是怕被炒魷魚,或者擔心在領導們心目中留下“覺悟低”之類的糟糕印象。現在,廣東細化了工資協商的操作規程,讓多數職工共同來說待遇的事兒,總該敢於啟齒了吧?出人意料的是,相關新聞在網上的討論雖然火熱,但絕大多數網民並不看好——有人說,很難執行;有人說,沒人敢牽頭;還有人說,有些企業很困難,政府不減稅,工資協商就是空談……
  這些看法,並非沒道理,但如果是作為反駁的理由,則都偏離了主題。要知道,給企業減稅,不是《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所能承擔的職責;而“難執行”、“沒人敢牽頭”,也不是制度本身的錯。難道沒有制度指引,就“易執行”、“敢牽頭”了麽?這不合邏輯。
  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爭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可能為了遷就一方的利益而隨意干預另一方的權益。政府所能做的,是制定規則。具體到這個新條例,其是否難執行,首先就在於你敢爭取,敢牽頭。對於職工可能被企業報複的情況,新條例也作出了保障性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履職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對此,仍有人擔心協商代表今後在晉升等方面會受到影響。
  如果職工們真的如此患得患失,相關條例的確沒辦法執行。可再想想今天,有些人想加個工資,卻連老闆對自己的看法也如此在意,這如何能指望老闆尊重你的權益?
  當然,理想的狀態是工會幫助職工出面推動工資協商,條例本身其實也是這麼要求的。因此,寄望咱們的企業工會更有力量。
  所以,在目前的現實情境中,運用好已有的工資協商制度,便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而法制的健全,就在於每一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和推進。所以,在新條例面前,想加工資你就說!
  (椿樺)
  (原標題:用好工資協商制度,想加工資你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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